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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意见[失效]

  二是完善建场补贴政策。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按照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补助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有关使用要求,市级财政对符合标准化规模养殖条件的年出栏3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基础设施建设和粪污治理实施补贴,各类型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的具体补贴标准为:年出栏300-499头补贴10万元/个,年出栏500-999头补贴25万元/个,年出栏1000-1999头补贴50万元/个,年出栏2000-2999头补贴70万元/个,年出栏3000头以上补贴80万元/个。各区县(自治县)要参照本标准制定对年出栏300以下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的补贴政策。
  三是加强金融支持。积极开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贷款贴息,减轻生猪养殖业主的投入压力。对年出栏300-999头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所需流动资金,由市农村信用联社给予基准利率信用贷款支持。对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市农村信用联社给予基准利率贷款支持,由市财政补贴利息;如需担保,可向市农业担保公司申请担保。对已经建成未贷款的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根据所需流动资金,按照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由市财政补贴50%的利息。各地应制定政策措施,协调和引导金融部门支持年出栏300头以下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发展。

  (四)完善生猪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疫病的有效防控,是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的重要保障。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强化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点疫病防控。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市级以上财政负担。继续执行现行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扑杀补偿政策,适时提高扑杀补偿经费标准。完善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对强制免疫工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对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于贷款建设的规模养殖场(户),扑杀补偿资金应先偿还银行贷款。

  (五)切实加强标准化养猪技术培训。开展技术培训,提高科技水平。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培训纳入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分级进行培训。市级农业(畜牧)部门重点培训年出栏300头以上的标准化生猪规模养殖场、区县(自治县)技术人员,乡镇畜牧兽医站要落实专人定点进行指导和技术服务。区县农业(畜牧)部门重点培训年出栏300头以下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和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强化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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