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必须大力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并抓好应用管理,建立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抓好内容建设和完善工作,畅通链接,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和政府信息公开评议专栏,建立起与社会和公众信息公开工作的交流和沟通渠道。各地必须加快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为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基本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公开的信息必须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已建网站的部门应将公开的信息在其网站上公布,并与政府门户网站建立链接。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政府部门应将
《条例》规定要公开的信息交由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要充分利用全省已建的电子政务平台,通过统一推广使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管理软件等技术手段,完善各类信息资源库建设,深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在不断完善政府公报等传统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有关设施,拓展公共查询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根据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
《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切实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各级政府部门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要逐步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明确1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明确由政府办公室或另行指定1个部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省直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也要建立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落实人员,尽快开展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