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统一运销管理手续(准运凭证)所需的条件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购煤发票或煤矿卖煤证明;
(二)《煤炭经营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
(三)《煤炭购销合同》、《煤炭运输合同》;
(四)企事业单位证明或介绍信
四、办理统一运销管理手续的办法和程序
(一)煤矿生产企业运输煤炭,需持《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卖煤发票(或煤矿证明)、《煤炭购销合同》,需由本企业外运输单位运输煤炭的还应有《煤炭运输合同》到市煤炭工业局行业科办理运销手续(准运凭证),然后持运销手续(准运凭证)运销煤炭;
(二)煤炭加工经营企业,需持《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或复印件)、购煤发票(或煤矿证明)到市煤炭局行业科办理运销手续(准运凭证),然后持手续(准运凭证)运销煤炭;
(三)煤炭经营企业,需持《煤炭经营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煤炭购销合同》、购煤发票(或煤矿证明)市煤炭局行业科办理运销手续(准运凭证),然后持手续(准运凭证)运销煤炭;
(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需持购煤发票(或煤矿证明)、单位自用证明或介绍信办理运销(准运凭证)手续,然后持(准运凭证)手续运输。
五、统一运销管理的检查
(一)市煤炭工业局各煤炭稽查所负责对在矿区道路运销煤炭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管理,检查运输车辆的手续与实际质数量及关于煤炭质量管理的法规情况是否相符,并做好登记统计上报工作,对无手续及手续与实际不符的,依据《
煤炭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合同法》、及《
行政处罚法》依法处理;
(二)市煤炭工业局煤炭稽查大队,负责对运销煤炭的车辆进行流动稽查,并对各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