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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鹤政发〔2007〕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鹤岗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6号)精神和全省节能减排会议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保证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依靠发展实现节能减排,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契机和主攻方向,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各项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由2005年的2.66吨标准煤下降到2.00吨标准煤,降低25%;规模以上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8.38吨标准煤下降到6.29吨标准煤,降低25%以上;二氧化硫排放量由36319吨减少到35590吨,下降2%;化学需氧量(COD)由30500吨减少到26780吨,下降12.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

  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加快建立新开工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鹤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内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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