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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优惠。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安排相关资金和项目,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困难和问题。
  具体目标:
  1.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在报销比例方面给予优惠。
  2.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救助等予以优先优惠。
  3.在就业培训、沼气应用、改水改厕、人畜饮水工程、宅基地划分和农牧业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牧区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征地面积为主要依据计算和分配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并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予以照顾;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补助政策,要以家庭作为基本的补助单位,并适当提高对计划生育纯女户危旧房改造补助标准。
  (四)保障。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育龄群众享受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和优质服务。
  具体目标:
  1.在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养老保障体系过程中,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
  2.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3.开展节育手术保险。
  4.采取公共财政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办法,为全区独生子女家庭在义务教育阶段建立学生平安保险(试点)。
  (五)补偿。高度关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补偿扶助措施。
  具体目标:
  1.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落实好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补偿措施。
  2.积极探索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扶助措施。
  (六)关怀。积极开展以“关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关怀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关怀独生子女、关怀女孩的成长和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干部”为主要内容的“生育关怀”活动。
  具体目标:
  1.制定“生育关怀”活动实施方案,开展生育关怀活动。
  2.巩固中西部地区0至3岁婴幼儿家庭“锅连炕”改造成果,保证婴幼儿安全健康。
  3.实施“优孕通”工程,为育龄群众提供免费优质服务。
  4.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试点),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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