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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率先开展;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的地区,循序渐进,逐步开展。
  (四)坚持把握重点、服务全局。以农村牧区独生子女、双女户和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为重点惠及对象,保证所有的计划生育家庭都享受到优先优惠政策。
  (五)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鼓励改革创新,各地在制定具体行动计划时,要充分总结以往的实践经验,结合新阶段新形势的变化,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具体措施,在实践中丰富和完善“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的内容。
  三、主要内容
  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以“奖励、扶持、优惠、保障、补偿、关怀”为主要内容,惠及计划生育家庭的“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
  (一)奖励。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对独生子女父母继续予以奖励;落实好国家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适龄夫妇进行奖励;积极探索实施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制度。
  具体目标: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单独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独生子女家庭每月5至20元的奖励费。
  2.保证国家“奖励扶助金”自治区承担部分足额到位,从2008年开始,逐步放宽奖励扶助对象年龄限制。
  3.保证国家“少生快富”奖励金自治区承担部分足额到位。
  4.从2008年开始,在农村牧区对政策内二孩结扎和双女结扎家庭分别实行一次性奖励1000元和1500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盟市、旗县财政分级承担。
  5.探索建立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制度。
  (二)扶持。在扶贫开发工作中要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确保农村牧区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尽快实现脱贫致富。
  具体目标:
  1.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扶贫开发工作相结合,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帮扶政策和措施,使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享受扶贫资金和项目的帮扶。
  2.在扶贫开发“整村推进”中优先扶持计划生育贫困家庭。
  3.在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劳务输出、产业化扶贫、扶贫贴息贷款中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
  4.对农村牧区违反计划生育家庭自超生之日起5年内不纳入扶贫扶助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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