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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积极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为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以及对重要设施、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影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组织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做出评估,使之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审批规划草案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作为一项审查内容。
  (四)抓紧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制订规划时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报请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批准后实施。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防御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要加快自治区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科技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自治区的水资源、农牧业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防灾减灾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区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建设。深入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依法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完善与《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关的规章、实施细则和制度,健全地方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进一步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三)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自治区、地方和社会有关部门、行业等多方面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对主要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切实加大立项力度和资金投入力度;要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把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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