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体系。进一步加强全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业务技术系统、作业示范基地和科研开发系统的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科技水平和服务能力。建立和健全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快基层作业站点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及时、安全、有效。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的作用,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的用水紧张状况。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积极开展抗旱、防雹、森林草原灭火、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等应急性作业。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及社区、居委会、工矿企业等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队伍,组织建立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基层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和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各队伍的作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组织化程度和专业素质,通过提升装备水平来提高队伍的防范和应对能力,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确保社会公众有组织地防灾避险,确保社会公众有序地开展灾后重建。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建立和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做到思想到位、职责到位、指挥到位、措施到位。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决策服务建议,决定启动相应等级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气象灾害对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部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的防御措施。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保险业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加快进行气象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气象、国土资源、农牧业、林业、水利、环保、民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公共场所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大型企业、矿山、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河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疏通河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做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做好中小学校的防雷减灾工作,加强农村、牧区、社区及重点区域防雷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气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开展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要按照规定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建立健全严密的雷电防御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