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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三、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消化上游产品涨价因素
  面对上游产品价格上涨造成部分企业成本上升,涨价压力增大的实际情况,各地要疏导价格矛盾,切实采取多种措施,把消化价格上涨因素的工作做到每个环节、每个方面。各地物价部门要开展对重要商品价格的成本监审,帮助企业降本增效;要进一步抓好平抑物价、保障供给的相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畅通绿色通道;必要时提请政府动用价格调节基金,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市场调控,安定群众生活;各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经营管理,通过各种途径降低经营成本和费用,合理确定价格水平,努力保持零售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四、规范价格行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各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在制定属市场调节价商品价格时,要努力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不得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不得采取抬高等级的方式销售商品,变相涨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通过规范价格行为,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五、规范促销行为,严禁借机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在商业促销活动中不得有谎称降价、虚构原价、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降价销售与标示的折扣幅度不符、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扰乱市场价格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宣讲会、提醒会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积极组织以反价格欺诈为重点的市场检查,不断规范市场降价行为;各经营单位在打折促销活动中,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如实标明降价原因、降价时间、原价和现价等内容,做到公平竞争,诚实经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价格自律,确保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商品的价格稳定
  各行业组织要加强价格自律,规范本行业价格行为规则,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不得哄抬物价,不得以同行议价、价格同盟等形式串通涨价,进行行业价格垄断;全市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各大超市、各农贸市场要模范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内部价格管理,严格定调价程序,做到明码标价,倡导明码实价;从事粮食、食用油、猪牛羊肉、牛奶和液化石油气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一次性提高价格5%以上,或10日内连续提高价格累计达8%以上,要在价格变动之时起24小时内向市、县物价部门书面报告价格变动的情况及原因,不得借机涨价、搭车涨价。近期,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稳定。尿素、磷肥等化肥价格也要保持稳定,确因成本上升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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