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0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心理咨询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心理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心理咨询行业的咨询行为,维护求询者的合法权利,依据《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和《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明确了在我市从事心理咨询的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条件及登记注册程序,明确了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监管的职责,是北京市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望各相关部门依照《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北京市卫生局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心理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心理咨询从业人员的素质,规范心理咨询行业的咨询行为,维护求询者的合法权利,依据《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和《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心理咨询职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心理咨询,是指心理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用自己的知识、技能,按职业职责的要求协助求询者解决各种心理问题的过程。
第三条 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心理咨询行业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工商行政管理和民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心理咨询机构的登记注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心理咨询的管理,共同促进大众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