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机构,制定方案。要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班子,落实相关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制定具体操作方案,统筹协调内部各环节工作,做到反应快速、运转高效。
(二)加快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中标企业进入各区(市)县,要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对各区(市)县的销售和服务覆盖面达到100%,保证农民方便购买和就近维修家电。1.以直营、加盟、授权的形式设立县级和乡镇级销售、服务网点;2.要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网络资源,扩大销售服务网点覆盖面;3.对暂不具备设立销售网点条件的边远乡镇,要采取组织农民集团购买、设立临时销售点或大篷车送货下乡等形式,方便农民购买;4.备案的销售网点,要强化二次配送能力,保证配送覆盖所有乡镇,配送时效控制在48小时以内。
(三)履行网点备案和责任书签具手续。中标企业要以区(市)县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区(市)县家电下乡中标企业销售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附上中标企业营业执照、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到网点所在地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试点企业备案网点不受时间限制,成熟一批,备案一批,公示一批。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以及销售网点跨区(市)县销售,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中标企业在备案网点的同时,与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签订《家电下乡中标企业销售服务责任书》(见附件2)。对已备案的网点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不能开具正规发票等的网点要及时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试点资格。
(四)规范销售服务网点店堂设置。凡经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其店堂布置应保持企业连锁经营统一规范的风格。
具体应做到:
1.区(市)县主城区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门店营业面积可适当减少)。
2.备案销售网点应设立试点产品销售专区(专柜)及演示区,落实专人负责演示、指导,严格禁止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范围。
3.备案销售网点必须配备联网终端设备,操作人员不少于2人,保证销售(退货)信息及时通畅传送。
4.备案销售网点销售补贴类产品必须开具税务发票。
5.备案销售服务网点应符合消防、人员疏散等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已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在全市正式启动销售前,应在备案网点张贴企业签章的《家电下乡中标企业销售服务承诺书》(见附件3)、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向农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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