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履职尽责,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防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营)活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规定时限内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八)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消防、用电、用气、用火等安全常识的力度。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推进安全生产知识“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健全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五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采取政府补贴方式,加强对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继续抓好区(市)县、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以及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抓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换发证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把安全生产纳入各级政府领导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政绩考核、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业绩考核内容。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强化督查督办,加大考核力度,依法查办安全生产中失职渎职等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
(二)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宣扬先进,曝光典型事故案例。认真落实《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成安监委〔2007〕71号),鼓励群众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受理、查处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和投诉。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装(设)备的投入。区(市)县要按编制要求,充实监察执法人员,乡镇(街道)要充实、稳定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提高监管人员待遇,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执行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业务学习培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要深入实际,跟进服务,重点指导,增强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要严格自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树立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