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加大力度继续开展打“三非”、反“三违”、防“三超”活动,要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及经营网点。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推动安全许可、企业安全评估工作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组织好“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建立健全继续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报告、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分级管理、挂牌督办、限期治理销号、责任追究等制度,有针对性的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深入持久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完善事故超前防范机制,有效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要制订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大投入,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指挥中心,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应急救援准备,适时组织对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场所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4)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要求,适时启动和落实各个规划项目,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本地网络执法平台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各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两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有安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确保不走过场。
(5)特大事故发生后,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积极组织抢险,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对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
(6)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企业按有关要求提取、使用各项安全费用。
(7)完成国家、省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省有关部门考核指标
省有关部门考核指标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分别制定。
二、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签订
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省有关重点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县、乡、村及企业、班组、个人。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与省属重点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驻晋中央企业中跨地区及对全省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点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其他未与省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驻晋中央企业、驻晋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的所属单位、省属企业非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由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与之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