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任务考核。
抓紧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考核制度,把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在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统计、监测三大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细则》,每年分解任务,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实行严格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问责制度,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未能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有关环保工作的年度评奖及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
(三)完善相关政策。
一是切实落实国家污水处理收费和脱硫相关政策。2007年底前,全省要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中,珠三角地区不低于0.8元/吨,山区及东西两翼地区不低于0.5元/吨;到“十一五”期末,所有城市(含县城)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0.8元/吨的标准以上,实现保本微利。制订符合广东省实际的水资源征收标准,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制订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发电。进一步落实国家排污收费政策,逐步提高SO2和污水排污费。
二是加强治理技术研发和推广。在省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省科技支撑计划和省高技术发展计划等科技专项计划中,安排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组建一批省工程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三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国家对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的要求,落实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省财政适当增加对山区及东西两翼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经费补助。
(四)切实抓好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建设。
为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十一五”期间需落实电厂脱硫、关停小火电、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业企业治理等重点工程项目,其中,电厂脱硫项目22个,装机容量1219万千瓦;关停小火电133个,装机容量966万千瓦;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183座,日处理能力909万吨;重点工业企业COD减排项目435个,减排COD1.7万吨;重点工业企业SO2减排项目166个,减排SO24.0万吨。具体项目及进度由省环保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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