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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居住,不得出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应继续用于出售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不低于70%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只能是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原有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出售价格以及申请、审核、公示等均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房源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仍有多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向当地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五、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制订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旧住宅区现状、可筹措资金规模等因素,力戒大拆大建,并要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工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配套建设向农民工出租或企业租用提供给农民工居住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农民工廉租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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