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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粤府〔2008〕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重要的约束性指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国发〔2007〕37号文规定,结合《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07〕44号)、《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粤府〔2006〕3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

  二、突出污染防治重点,确保“十一五”主要环保指标的实现。各地要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加快淘汰落后钢铁、水泥生产能力,加快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加强对火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加快污染减排工程设施建设,特别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环保审批,从源头上加强污染控制;严格环保监管执法,严防违法排污。

  三、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要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制度,实现重点污染源排污数据的统一采集、统一核定、统一公布,及时掌握新老污染源增减动态变化情况,形成科学的环境统计体系。进一步提高污染源现场采样监测专用仪器设备的装备水平,保证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有效,提升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和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传输能力。

  四、创新环保投入机制。发挥政府对环保投入的引导作用,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对环保的投入;逐步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机制,探索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为实现广东省“十一五”环保规划目标和任务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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