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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珠府办〔2007〕6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公安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珠海市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保障我市消防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珠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我市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监察、发展改革、建设、交通、人事、安全监管、财政、规划、教育、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市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考核内容和目标设定
  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目标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每年设定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组织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组织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以及消防经费投入等方面。考核目标由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征求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与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珠海市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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