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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香洲区部分)的通知

  物流项目用地内各单体建筑物只能整栋办理《房地产权证》,不得分割销售及办证。物流项目用地内物资交易场所部分单独转让的,须按商业地价标准补交地价款。
  第十三条 旅游用地以现状提供土地,“三通一平”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以现状提供土地,“三通一平”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香洲区范围内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的办公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无偿以现状提供土地,“三通一平”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中央、省、市批准的政府办学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无偿以现状提供土地,“三通一平”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经批准使用期为2年的临时经营性用地的年租金,按现行商业用地价格标准年平均数额的3倍计收,其它临时用地的年租金,按其相应功能现行地价的3%计收。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自用的工业厂房、办公、商业的建设,政府免收地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市政府批准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维持原有计价规定不变,具体详见附表三。
  第十九条 以划拨、协议方式提供项目用地,其地价标准低于本规定的,应报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地价款应在用地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天内付清。延期付款的,每月按应缴地价款的1.2%加收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后,市政府可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产业政策对其进行调整并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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