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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香洲区部分)的通知

  (六)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的,每米70000元。
  游艇码头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8000元。
  其他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3500元。
  第八条 临街用地根据所临街道宽度按临街长度加收地价:
  (一)街道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的,每米收取4000元。
  (二)街道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40米以下的,每米收取3000元。
  (三)街道宽度15米(含15米)以上30米以下的,每米收取2000元。
  (四)街道宽度不足15米的不加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收地价:
  (一)国家、省、市规定不计算建筑物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建筑物设计标高在±0.00以下非经营性用途的部分。
  (三)市政设施中的道路、广场、排洪渠、走廊、公厕、公用绿地和公园用地。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收地价时给予优惠:
  (一)工业用地容积率超过1时,超过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楼面地价。
  (二)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时,按工业项目地价标准计收;超过部分按相应使用功能出让地价标准另行计收,其工业用地功能不变,且不能分割单独转让。
  (三)旅游项目用地内,为其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超过用地面积3%时,不另计收地价;超过部分按相应使用功能出让地价标准另行计收,旅游用地功能不变,且不能分割单独转让。
  (四)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项目用地内,为其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超过用地面积2%时,不另计收地价;超过部分按相应使用功能出让地价标准另行计收,原项目用地功能不变,且不能分割单独转让。
  (五)动漫产业、信息产业和文化产业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
  第十一条 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用地为住宅用地功能,可分割销售及登记发证,其地价按同级别住宅用地功能计收。
  公寓式酒店用地为酒店用地功能,不得按公寓单元分割销售和登记发证,只能作为酒店项目整体登记发证,其地价按同级别酒店功能计收。
  第十二条 物流用地是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交易场所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用地。经过经贸部门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项目物资交易场所部分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按物流用地标准计收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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