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营业性公用事业(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污水处理等行业)的设施用地。
13.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和部队用地。
14.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用地。
(二)用地级别
一级地:拱北,吉大,香洲至鸡山桥以南地区,南屏大桥以东、金鸡路以南、前山明珠路和旅游路以东、农科所和梅溪水库以南地区。
二级地:湾仔(含大、小马骝洲),横琴岛横琴大桥以东、十字门、中心沟东堤以东地区,南屏大桥以西、金鸡路以北、前山明珠路和旅游路以西、农科所和梅溪水库以北地区。
三级地:南屏(南屏中学以东),南屏科技工业园,鸡山桥以北至唐家,淇澳,金鼎(包括科技创新海岸、台湾工业园),横琴岛横琴大桥以西、中心沟东堤以西、解放村、红旗村、新旧村。
四级地:南屏中学以西,洪湾南、连屏西(包括保税区和香洲科技工业园),横琴岛除二、三级地以外地区。
第五条 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按本规定附表(一)至表(三)所列标准计算,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别墅用地按以下规定和标准计收地价:
(一)别墅用地的容积率小于或等于0.4时,按用地面积计价。
(二)容积率大于0.4小于等于0.6时,超出容积率0.4的建筑面积另按容积率等于0.4时地价标准的3倍加收地价。
(三)容积率大于0.6时,超出容积率0.6的建筑面积另按容积率等于0.4时地价标准的5倍加收地价。
(四)住宅用地内不得建别墅和联体式别墅,只能建5层以上住宅。
(五)对住宅、别墅功能混合的用地,要按原合同约定的规划指标严格控制各自用地范围;若原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每种功能各占50%用地计算,分别按规定核算地价。
第七条 港口码头用地根据码头停泊的吨位按占用岸线的长度加收地价:
(一)1千吨以下的,每米8000元。
(二)1千吨以上(含1千吨)5千吨以下的,每米15000元。
(三)5千吨以上(含5千吨)1万吨以下的,每米25000元。
(四)1万吨以上(含1万吨)5万吨以下的,每米40000元。
(五)5万吨以上(含5万吨)10万吨以下的,每米5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