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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香洲区部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十条”已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违约金规定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2日)停止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香洲区部分)的通知
(珠府〔2007〕13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香洲区部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香洲区部分)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结合我市香洲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三通一平”,但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在本市香洲区范围内(不含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 香洲区国有土地价格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用地功能类别(共分十四类):
  1.商业和服务业(含商场、市场、展销、餐饮、娱乐、健身等)、金融证券及保险业的营业场所、营业性公用事业的营业场所、加油(气)站用地。
  2.住宅(含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别墅、停车楼(库)用地。
  3.宾馆、酒店(含公寓式酒店)、旅店、招待所、会展业用地。
  4.写字楼、办公用地。
  5.总部办公用地。
  6.港口、码头和陆路交通运输站场用地。
  7.工业用地。
  8.物流、汽车展销用地。
  9.仓储用地。
  10.旅游用地。
  11.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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