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机关或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的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信息,其方式和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
达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