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场所整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的“三合一”场所整治负责,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根据《若干措施》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市经发局负责指导、督促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电力企业“三合一”场所排查治理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市属国有企业“三合一”场所排查治理工作。
市贸发局负责指导、督促商贸、民爆器材储存企业“三合一”场所排查治理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督促农机行业“三合一”场所排查治理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渔业企业“三合一”场所排查治理工作。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排查及推动治理小区内存在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市文化局负责对涉及改变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和博物馆(纪念馆)原使用功能设置生产、储存或经营场所的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无前置行政许可企业无照经营行为;对有关职能部门抄告的无照“三合一”企业,依法给予查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没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违章“三合一”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会同市规划局对违反用地、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及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作为“三合一”生产厂房的建筑进行查处。
市国土房产局和市规划局对需增设第二消防安全通道的建筑要给予支持。
市公安局负责对出租给他人从事“三合一”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依法给予从重、从严处罚;对私拆封条、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
市安监局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各级各部门履行“三合一”场所整治职责情况,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市国税、地税局要依法严查“三合一”企业偷税、漏税行为。
商请人民法院对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处罚,依法予以支持。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必要时实施行政责任追究或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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