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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朔州市供电分公司关于煤矿安全供电隐患排查的报告的通知

  (五)部分煤矿个别电工业务比较熟练,但电工流动性较大,不能及时传帮带,同时没有制定严格的运行规程、标准,增大了安全隐患;

  (六)多数煤矿为了扩大产量,未经供电部门同意井下擅自扩大用电容量,导致供电部门无法合理安排供电能力,调整保护定值,再加上煤矿供电半径较长,直接导致煤矿电能质量较低。

  针对这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要加强培训、学习,从根本上提高电工及相关人员的素质。

  二、设备方面  

  (一)公用线路上所带多数煤矿无进线保护开关,两回路电源之间、双回路电源与自备发电机间没有可靠的闭锁装置,危及电网及同一条线路上其他煤矿的安全供电;

  (二)由于煤矿用电设备运行时间比较长,设备严重老化,在用电设备长期满负荷或过负荷运行状态下,增大了安全隐患;

  (三)大部分煤矿不按《煤矿安全规程》490、491条规定,对供、用电设备不按要求进行相应的检查、试验、维修,从而导致许多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

  (四)多数煤矿电气安全工器具不全,也未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周期进行试验;

  (五)部分煤矿低压接线混乱,配电室甚至有人居住,严重影响着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

  (六)山阴部分煤矿变压器落地放置,未装设安全围栏,严重影响着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过往人畜的安全;

  (七)多数煤故因私增容未能按实际情况上报电气设备参数,供电部门无法准确配置线路保护定值,给供电部门和自身的设备运行带来很大的运行安全隐患;

  (八)大部分煤矿高、低压线路直接下井,没有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加强煤矿安全供电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对直接下井的高、低压供电线路加装失压保护装置的技术措施和停送电制度的组织措施;

  (九)多数煤矿未按《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供用电工作的通知》(朔政发〔2006〕103号)配置自备发电机,或所配置发电机不能满足通风、排水、瓦斯监测、人员提升等负荷要求;

  这一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对变电站设备改进,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设符合要求的变电站,进一步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

  三、电源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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