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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凡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招标代理工作报告、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投标人报名和投标文件购买情况、补充通知(或澄清通知)、开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应严格履行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事项,投入必要的技术人员和设备。在合同签订时,将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的资质原件提交项目业主,严格实行“压证上岗”制度。中标人不得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五十三条 我市水利工程实行限价招标和“合理低价中标”的方式,招标人不设标底。除投标报价计分外,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不计分,只评合格与否。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商务(含资格条件)进行评审,若不满足以下条件任何一项,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存有重大偏差,作“不合格”或废标处理。
  (一)资格要求:投标人应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格式要求:商务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三)内容要求
  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投标有效期、投标担保金额、项目经理姓名、工程质量目标,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文件附录的所有数据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不得作出对招标人不利的修改;
  3.投标人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供了拟投入主要人员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4.施工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不得存在虚假。
  (四)其他要求
  1.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2.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下列条件:
  (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
  (6)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若投标人的技术文件不满足以下条件任何一项,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存有重大偏差,作“不合格”或废标处理。
  (一)技术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投标书附表齐全,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技术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排版、装订;
  3.隐名技术文件上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记(包括明示的或暗示的标记)。
  (二)工程质量目标、控制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三)生产措施、安全保障措施完善;
  (四)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切实可行;
  (五)机具设备投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六)工期安排合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初步评审
  1.投标书报价单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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