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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可组织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标准审查、算术性校核、修正报价确认、澄清和文秘等评审的预备性、基础性工作。工作人员在评标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含代理公司)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专家的产生从法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含代理公司)代表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含代理公司)代表不得作为评标专家组组长。
  评标专家原则上于开标当天抽取产生,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抽取。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内容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否则澄清或者说明不予采纳。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一)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开标会议,其授权委托人身份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或者授权委托书上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
  (二)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五)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或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总价和任何一个考核单价)等于或高于所公布的投标限价,或低于投标限价60%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以及本办法明确界定为废标不合格或无效标的。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不合格投标或废标情况说明;
  (四)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结果;
  (五)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七)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八)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限定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得随意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或因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而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确定排名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招标人应向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书面确认证明。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将中标结果在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网站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置疑或投诉的,在公示期满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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