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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调整、补充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文件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新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一)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按等级较低的单位资质确定;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范围内的专业任务。
  (二)禁止一标多投和变相一标多投。一个企业只能加入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并不得单独另行投标。母公司和其子公司不能同时投同一个标。
  (三)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共同投标协议要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招标人。
  (四)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要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凡参加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企业,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席开标现场会议,若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的,其授权委托人必须是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或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评标时需携带身份证明现场核验。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七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和要求投报的主要材料单价与投标限价和各主要材料单价完全一致;
  (二)投标人之间一致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下列行为之一,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条 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项目业主、监督人员参加。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无特殊原因,开标时间和地点不得改变。
  第四十一条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第四十二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二)宣布按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介绍出席开标会议的人员;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并验证;
  (四)监督人员宣读有关纪律要求;
  (五)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六)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启顺序进行开标;
  (七)宣读投标要素,并作好记录,由投标人代表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八)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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