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五)购买招标文件、图纸等收取的费用;
(六)报名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联系方式等;
(七)凡被重庆市水利局在重庆水利(水务)网上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公布,并被实行橙色或红色通道管理的施工企业,在其不良行为的公布期内,不得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招标文件出售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开标时间)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须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的,应经市水利工程招标办批准同意。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批准的投资概算,结合工程实际,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编制投标限价(含总价和若干考核单价),由市水利工程招标办认可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报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审定,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初设批准的投资概算。招标限价公布之日至工程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指购买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必须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招标公告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遵守工程开标会议纪律;
(三)不得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有任何影响评标公正性的行为,或采取非法手段干扰评标;
(四)有权按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11号)的规定,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的投标人在参加我市水利工程投标前应到市水利局办理入渝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重庆市外注册企业入渝登记表”一套(见附表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原件,施工企业还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原件,以上证件同时须提供复印件一套;
(四)其他诚信、获奖等证明文件。
以上资料真实、齐全,由市水利局基建处出具“入域登记证明”,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的必要条件之一。未办理登记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