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分为必备条件和附加条件两种。附加条件的设置应根据工程建设的特殊性而选择设定。
(一)必备条件(任何一项不满足,资格审查不合格)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2.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3.资质证书(原件);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
5.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原件);
6.能证明本单位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专业技术职称证、上岗证等证件(原件),并能提供证明是本单位人员的聘用合同、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有效的证明文件(原件)。
7.市外注册的企业还需提供“入渝登记证明”(原件)。
(二)附加条件(附加条件一旦选用,则视为必备条件)
1.机具设备和其他物资、设施状况;
2.财务状况、银行资信证明;
3.类似工程业绩证明;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而设定相应资格审查条件,不得擅自提高资质等级方面的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设置应符合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一般情况下: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库容1000万立米、装机容量l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库容l亿立方米、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种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四)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种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工程的施工。
工程由于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施工工艺要求较高等特殊情况,招标人认为需要提高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而设置附加条件的;必须报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而设定。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金额,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等。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开户银行开出,不得以现金、存折形式抵押。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土建工程施工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设计、监理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的交纳额度为中标价与招标限价的差额,至少不少于合同价总额的10%。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于招标公告发布前5个工作日将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送至市水利工程招标办,由招标办根据需要组织对招标文件审查,审查通过的招标文件不得修改。
第二十三条 招标公告发布严格遵守《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送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