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诉情况经查证属实,且直接影响招投标结果的,应召集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复核认定。
(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依法报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凡招标人不满足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严格执行招标代理制。招标代理机构由业主自行选择,书面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标准和方式支付招标代理费。
符合法律规定满足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严格按照《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协助和配合业主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二)维护招标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负责解释;
(四)负责向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解释;
(五)发现招标人、投标人的违法违纪或违背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六)对在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招标相关事宜:
(一)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
(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6.已在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三)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能够提出重要设备、材料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五条 招标前,招标人应向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提交“水利工程招标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等。并附《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备案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
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结束。对满足工程招标条件的,批准按招标程序开展招标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招标人按规定整改后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招标原则上取消资格预审(若工程施工难度较大或标底额较大的主体工程确需要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应经市水利局批准)。招标人应按照我市水利工程有关招标文件范本,并根据工程本身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水利工程有关招标文件范本由市水利局另行制定。
招标文件应包含商务(含资格条件)、技术、报价文件等全部内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按技术文件、商务(含资格条件)文件和报价文件分别装订和包装。对于隐名技术标,招标文件中应对技术文件的内容、排版、装订等作出具体的统一规定,技术文件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标注与投标人有关的指示性痕迹或印记,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标记,否则该投标文件无效。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项目的招标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枢纽工程、设备生产及安装等不宜拆分和技术上联系紧密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