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七条 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1. 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 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 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投标限价是否按规定编制、送审,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二)对开标、评标的监督
1.开标时间、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评标程序、评标纪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资格审查标准、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6.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对定标的监督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对招标结束后的监督
1.合同签订的内容、时间与招标和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2.中标人拟投入的技术人员、机具设备等与招标和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第八条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人员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与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不参与具体的评标活动;
(二)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的行为,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人员提出警告;
(三)监督招标投标工作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开展;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情况报告,查阅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和工作记录;
(四)在开标、评标会上宣传和讲解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要求,依法监督处理开标、评标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有权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议纪律的人员清除出场;
(五)有权抽查有关评审记录和结果,对明显有徇私舞弊嫌疑的,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予以复核和纠正;
(六)监督业主进行合同谈判,核实合同与招标内容的一致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中止招标、宣布招标失败或招标结果无效,并要求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未按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的要求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
(二)招标投标中出现投诉和举报,市水利局依法受理的;
(三)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
(四)依法招标失败的。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招标投标投诉和举报时,根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7部委令第11号),并按照以下工作程序予以处理:
(一)收到投诉书后,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在5日内审查完毕,视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二)受理投诉后,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取、查阅有关招投标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