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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水基〔2007〕46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市水投集团,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我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水源工程、水电站、城市防洪、供水、污水处理等工程(包括其配套及附属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灌区建设、乡镇堤防、乡镇供水、农村小水电等面上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除险加固、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参与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使用国家投资补助和贴息超过200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市水利局是全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主体,下设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设在基建处)。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监察室为本办法的行政监督监察主体,参与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水利局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行政监督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依法受理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建并管理我市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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