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广局关于古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7〕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文广局关于《古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古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市文广局)
为了解我市现存古籍保存、保护现状,加大古籍保护与管理力度,根据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化厅山西省古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古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普查工作机构及任务
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市级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为:市文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宗教局、市文物局、市档案局。市文广局具体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广局。
成立太原市古籍保护中心,设在市图书馆,具体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和教材对全市普查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审核汇总普查成果,邀请有关专家对古籍进行定级,建立太原市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及太原市古籍联合目录;向省级古籍保护中心报送普查数据等,做好申报“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有关工作。 全市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及藏书机构作为具体普查机构,要按照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馆、本单位的古籍普查工作,并向市古籍保护中心报送普查报表。属民间收藏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到市古籍保护中心进行登记、定级、著录,也可到所在县(市、区)图书馆进行登记。
二、普查范围内容及标准
(一)古籍普查范围:全市各级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科研单位图书馆、文博单位图书馆(藏书楼)、宗教单位图书馆(藏经阁)、档案馆、个人或私人收藏机构收藏的汉文古籍。金石拓片、舆图、简册等特种文献暂不列入普查范围。
(二)古籍普查内容:古籍基本信息、古籍破损信息和古籍保存状况信息,收藏单位基本状况等。古籍基本信息主要是指古籍数据标识号、古籍书目信息(如:书名、卷数、著者、版本、附注、分类、定级等)、书影等,一般以“部”为单位进行登记;古籍破损信息主要指古籍破损原因、程度、级次和修复需求建议等,一般以“部”为单位进行登记,破损记录应细化到“册”;古籍保存状况信息主要是对古籍库房环境和管理状况的记录,一般以库房为单位进行统计。
(三)古籍普查标准:按照全国古籍普查工作执行标准,包括:《古籍定级标准》(WH/T20-2006)、《古籍普查规范》(WH/T21-2006)、《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WH/T22-2006)、《估计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WH/23-2006)、《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WH/T2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