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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第三,以房改成本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2007年12月底前,必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发到产权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

  三、加快房屋权属证办证速度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针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政策条件下、不同性质的房屋权属,本着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灵活掌握的原则,优先解决房改房以及社会矛盾突出、群众反映集中并带有普遍性的房屋权属登记问题。应以房屋修建时的政策依据为标准,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从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切实降低登记门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快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

  (一)加快房改房权属登记办证。凡已经参加房改的单位,只需提供建房总资料即可为参改干部职工办理房改房产权证。1992年以前建成的房屋,可以不提供建房总资料,但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1992年以后建成的房屋只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和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即可。以上房屋经媒体公告无异议后,各级房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

  原建房单位已破产或被撤销,有主管部门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产权来源证明;无主管部门的,由购房人出具房屋产权来源具结书,经房改部门审查核实,确认无产权纠纷后,各级房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建的房屋,相关建房报批手续权利主体名称不一致,但手续齐全的,由合作建房的单位共同出具同意办理房产证的证明,房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

  (二)推进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房屋权属登记办证。对于新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完善工程所需的土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测绘等相关手续后,房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权属证。

  对于已经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超层、超面积建房等不符合原规划要求的,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应先行对能够确认符合规划要求的房屋办理权属登记。对于超建筑红线范围较大,明显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由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及时做出处理意见后,办理房屋权属证。

  对于建设年代久远且属于历史上形成的已建或已购房屋,由于一些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购房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房屋权属不清、产权来源不明、手续资料不全而不能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办证要求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问题,将根据有关办证规定,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草拟房屋权属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报各级房管部门同意后集中进行处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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