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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七)严格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各区县(自治县)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三级审核机制,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补贴)的程序,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八)完善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会同民政、公安、街道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行申报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及时进行调整。对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属实物配租的采取提高租金标准或收回廉租住房的方式,属租赁补贴的采取停发租赁补贴的方式,停止保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以及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取消保障资格,并收回承租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主城区由市建委负责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区县(自治县)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本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实行申请、审查、公示制度。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申购程序和回购办法,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本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套型比例。旧城成片拆迁地区,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具体规定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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