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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有效保障奶牛养殖安全,将奶牛政策性保险纳入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框架,由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具体经营。保险金额、保费标准、保险责任和补贴办法等参照国家政策制定,保费补贴的分担比例参照我省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的有关标准执行。已开展奶牛互保合作试点的地区,是否继续推进奶牛互保合作试点,或选择参加共保,由当地政府自行决定。
  六、支持标准化奶牛养殖场建设
  各地要按照农牧结合、资源循环利用、青粗饲料就地解决、奶牛场排泄物与种植业相配套的要求,制订规划,优化布局,合理安排养殖用地,发展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装备先进、标准化生产的现代化奶牛养殖场,推广应用先进的饲喂、调温、防疫和人工挤奶设备,大力建设配套专用的牧草基地、青贮窖和农牧结合管网设施,促进奶牛养殖方式的转变。省里将进一步整合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突出扶持重点,积极支持奶牛示范养殖场建设。奶牛养殖场(户)养殖用电用水按农业生产用电用水收费标准收取。
  七、加强对奶牛养殖场(户)和乳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奶牛养殖农户、奶农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继续做好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工作,开发适应奶业养殖和加工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对新发展规模养殖或者常年饲养奶牛100头以上、有金融机构贷款的养殖场(户、奶农专业合作社),按贷款利息总额的30%给予补贴;对收购本省鲜奶5000吨(含)以上、与奶农签订鲜奶收购合同、及时支付奶款、并接受第三方鲜奶质量检测的本省乳品加工企业,按用于收购鲜奶贷款利息总额的30%予以补贴。上述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对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因非主观因素发生还贷困难的奶牛养殖农户,其逾期贷款视困难情况予以展期,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展期的逾期贷款免收罚息。
  八、对新建和扩建乳品加工项目实施核准制度
  要严格乳制品企业准入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农业等部门,将乳品加工企业奶源基地建设作为项目核准条件之一,重点支持乳品加工企业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发展适度规模的奶源基地。对不符合我省奶业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力争在年底前将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帮助奶牛养殖场(户)渡过难关,稳定奶牛存栏量,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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