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五)其他应当收购的土地。
第六条 土地收购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接受土地收购任务;
(二)向城市规划部门征询规划性质、编制规划策划方案、申请规划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三)通知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领取并填报《收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利情况申报表》,受理收购申请;
(四)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权利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并委托具有土地和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五)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经批准后办理原土地使用权和建(构)筑物产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利情况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建(构)筑物权属、权利的合法凭证;
(五)土地平面图;
(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使用情况说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土地收购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土地位置、四至范围、等级、面积、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状况及房地产权属情况;
(二)土地收购补偿方式和实施办法;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七)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 土地收购分为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和土地收益分成收购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