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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2加快推进政会分开。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市场化改革,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现有行业协会要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脱钩,真正做到政会分开、自主运转,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行业协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使用和管理。行业协会政会分开工作要因会制宜、循序推进。对于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组织发展起来的行业协会,要加强引导和规范,保障合法权益,支持和帮助协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对刚刚脱离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目前尚处于市场磨合期的协会,原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大胆放权,鼓励和帮助其尽快承担起相应的行业职能。对于目前仍与主管部门或依托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协会,相关协会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订政会分开方案,力争2010年前基本完成政会分开工作。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应按照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的精神,积极将相应的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等本属社会管理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

  3完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民政部门作为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管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是相关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所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有关事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进行初审。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行业协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建立促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牵头组织,具体负责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制定、总体方案的审查及推进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重大改革和发展问题由联席会议商定意见或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4规范收费行为。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全省性或行业性的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允许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和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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