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除注明只提供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一)《瓶装燃气服务点备案审核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深圳市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三)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服务点平面位置图;
(五)服务点外景照片;
(六)服务点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深圳市燃气条例》第
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瓶装燃气服务点备案审核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区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区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到区建设局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区建设局申办;
(二)区建设局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
(三)区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在规定限期满后到区建设局领取《瓶装燃气服务点设立备案回执》;不符合要求的,领取退文回执。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