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瓶装燃气服务点备案审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7〕1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局瓶装燃气服务点备案审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深圳市建设局瓶装燃气服务点备案审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瓶装燃气服务点备案审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瓶装燃气服务点备案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深圳市燃气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但燃气企业每次申请设立的瓶装燃气服务点不得超过两个,再次申请须待上次申请办结后进行。直接向拟设立供应站所在区建设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深圳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三)服务点的钢瓶有供应站或储配站配送,服务点设置在气源站合理配送范围内,配送路程最远不超过5公里;
(四)服务点储存的燃气钢瓶容积总量不超过0.36立方米;
(五)服务点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房间高度不小于2.5米,且通风良好,设有直通室外的门,与其他相邻房间的隔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墙;
(六)服务点应配备台秤,并配置2具以上8公斤干粉灭火器;
(七)服务点内不得设厨房、宿舍;
(八)服务点不得位于学校、幼儿园、医院大门等人员密集区的周边。
法律依据:《
深圳市燃气条例》第
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