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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各1份);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设备购买发票、房地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原件各1份,工伤保险可与养老保险凭证合一;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电子等方面资质的,增加材料1份):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毕业证书需经深圳市人才大市场验证,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需为广东省内人事主管部门核发。

  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建筑业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管函〔2007〕8号)。

  六、申请表格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收文窗口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建设局申办。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电子等方面资质的,由深圳市建设局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进行审核;

  (二)深圳市建设局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

  (三)深圳市建设局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建设局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领取不予许可办文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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