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聘用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且受聘人员只受聘于一个企业;
(三)具备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设备、场所和相应等级的注册资金;(《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注册资金标准见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政策法规栏);
(四)具体条件符合《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有关资质标准的规定(详见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政策法规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三条。
五、申请材料
均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件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三)企业章程(原件1份);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各1份);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