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管理
1.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对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证照办理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2.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行使委托权项进行监管。如发现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市局将收回行政委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对违法违规办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牌证一律撤销,由市农机监理机构责成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限期收回。对违法违规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为不符合规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办理牌证的;
②给不符合规定、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发牌证或检验合格标志的;
③为不符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核发驾驶证,买卖或者变相买卖驾驶证的;
④发现乱收费、不到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指定保险和维修等问题的;
⑤跨行政管辖区域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的;
⑥因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3.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依法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订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含临时号牌)、驾驶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指导监管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使用核发。严禁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和个人擅自订制和倒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含临时号牌)、驾驶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对新任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和新上岗人员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5.市农机监理机构要定期检查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监理业务办理、牌证使用管理、档案管理、规费收费等工作情况。每月对各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上报的业务数据进行分析和汇总,并对异常数据进行核查。
6.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人员到市农机监理机构领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含临时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交通信息卡和检验合格标志时,应提供有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并提交上次领取的号牌和证件的使用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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