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关于做好农机行政权项委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委托步骤

  全市的农机行政权项委托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至1月30日止,共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筹划准备阶段(2008年1月1日至10日)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全面提高认识。市农机监理机构要协助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购置行使委托权项所必须的专用设施设备,认真做好农机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准备工作。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要为农机行政权项委托工作做好设施设备配备和人员到位等准备工作。

  (二)实施落实阶段(2008年1月11日至30日)

  2008年1月11日,市局与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签订行政权项委托书,组织督导组分片对受委托区县(自治县)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市农机监理机构要组织开展农机监理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完成与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的业务对接工作,协调解决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行使委托权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要完成农机监理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和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照业务的办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办理农机监理业务的专用场所。

  2.配备行使委托权项所必需的计算机、证件打印机、信息卡打印机、读写器、塑封机、数码相机、复印机、通信和网络设备等专用设施设备,保障农机监理业务办理的正常开展。

  3.统一使用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和市农机监理机构所指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编号和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

  4.严格按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其驾驶证业务的工作流程和规范要求设置工作岗位和落实工作人员,业务领导岗位和其它岗位工作人员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名;

  5.业务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由市农机监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事业务工作。

  (二)农机监理规费解缴

  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要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收费文件(渝价 〔2001〕360号、渝价〔2005〕272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农机监理规费,并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拖拉机和联合收割号牌(含临时号牌)工本费、行驶证工本费、驾驶证工本费、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拖拉机驾驶员交通信息卡工本费,由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解缴到市级财政部门。其它农机监理规费,由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负责解缴到当地财政部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