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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关于做好农机行政权项委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关于做好农机行政权项委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农机发〔2008〕8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水利、农业)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渝府令〔2007〕209号)的要求,市农机局将农机行政权项委托下放给除主城九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办理。为认真做好农机行政委托下放工作,现将《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关于做好农机行政权项委托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关于做好农机行政权项委托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渝府令〔2007〕209号),加快推进全市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农机监理业务办理成本,更好服务基层和广大农业机械所有人及其驾驶人,现就做好农机行政权限委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完成农机行政权项的委托工作,扩大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的行政权,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机化和谐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委托内容

  委托给除主城九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的行政权项是:

  (一)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制证权;

  (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制证权;

  (三)拖拉机驾驶员交通信息卡办理权。

  三、委托方式

  市局与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通过签订行政权项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依法委托。

  因特殊原因,委托后无法正常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证照办理工作的区县(自治县),由市农机监理机构(或市农机监理机构指定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行使该区县的受委托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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