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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湘发[2007]18号文件有关责任事项的通知

  20、建立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十一五”期间财政预算和决算时,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每年同口径提高1至2个百分点,每年年初预算比上年递增20%,每年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部分,按年初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安排教育经费。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2010年前争取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逐步增加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十二五”期间争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由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审计厅等负责。
  21、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加大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学生资助比例并提高补助标准,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生助学贷款代偿机制。由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审计厅等负责。
  22、拓宽教育经费筹措渠道。新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育;足额征收和拨付城市教育费附加,按规定落实城市建设维护税用于教育的比例。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省教育厅等负责。
  23、建立非义务教育办学成本分担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受教育者分担培养成本的比例。认真落实有关规定,足额提取企事业单位职工培训经费。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捐资办学,面向各级各类学校依法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由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劳动保障厅、省经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等负责。
  24、研究制定与落实教育债务化解办法,在严格制止新债的基础上,优先剥离并化解“普九”负债。由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等负责。
  25、依法建立确保财政性教育投入增长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公平公开的公共教育经费分配制度,公开政府财政教育经费的分配标准和分配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校经费管理制度和使用效益评价、考核机制,加强对公共教育经费分配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与审计,建立财政性教育经费报告制度和统计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由省财政厅牵头,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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