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努力办好家长学校,建立学校与家庭良性互动的合作教育机制。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普及宣传,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妇联、团省委等负责。
14、重视与加强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加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各类文化、科技、体育场所和公益设施要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由省综治办牵头,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科技厅等负责。
15、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积极推进教师教育创新,进一步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加强教师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大名师和名校长培养力度,继续实施“芙蓉学者”计划,切实抓好音体美教师和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省级教学团队。至2015年,各级各类教育高学历教师比例明显增加,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显著提高。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劳动保障厅等负责。
16、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建立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师特殊岗位津贴以及特殊教育教师津贴制度,努力改善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由省财政厅牵头,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等负责。
17、完善与落实教师管理体制。依照法律法规和湘发〔2004〕5号文件精神,落实和完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教师工作、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自主进行教师管理的体制。由省教育厅牵头,省人事厅、省编办等负责。
18、正确引导、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及受教育者享有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基本建设优惠政策。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19、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和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引导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与社会保障服务体系,进一步落实失业登记、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档案托管等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及时顺利就业。由省教育厅牵头,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工商局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