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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落实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的有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目录,并按目录进行建设、维护工作;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及时将相关电子文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归档;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本级,区、县(市)政府应当依法通过政务公开目录网址公开政府职能、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资金管理、公共资源、人事管理、社会服务、工作动态等8类政务信息。
  市政府部门,区、县(市)政府部门应当依法通过政务公开目录网址公开行政职能、行政权力、行政执法、行政服务、行政决策、政策法规、工作动态等 7类政务信息。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政务公开目录网址公开服务职能、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政策法规、工作动态等 6类办事服务信息。

  第八条 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单位领导组成、法定职责、机构设置、工作规划、联系方式和投诉监督途径等事项;
  (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示范文本和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各种办事及便民服务事项和程序等 ;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等;
  (五)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六)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和财政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
  (七)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政策文件;
  (九)行政执法责任、执法人员情况和执法结果(个案)、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程序等 ;
  (十)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承诺为民办理的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十一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十二)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和政府采购目录、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
  (十三)公务员的招聘和录用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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