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的有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目录,并按目录进行建设、维护工作;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及时将相关电子文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归档;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本级,区、县(市)政府应当依法通过政务公开目录网址公开政府职能、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资金管理、公共资源、人事管理、社会服务、工作动态等8类政务信息。
市政府部门,区、县(市)政府部门应当依法通过政务公开目录网址公开行政职能、行政权力、行政执法、行政服务、行政决策、政策法规、工作动态等 7类政务信息。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政务公开目录网址公开服务职能、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政策法规、工作动态等 6类办事服务信息。
第八条 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单位领导组成、法定职责、机构设置、工作规划、联系方式和投诉监督途径等事项;
(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示范文本和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各种办事及便民服务事项和程序等 ;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等;
(五)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六)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和财政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
(七)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政策文件;
(九)行政执法责任、执法人员情况和执法结果(个案)、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程序等 ;
(十)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承诺为民办理的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十一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十二)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和政府采购目录、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
(十三)公务员的招聘和录用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