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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哈尔滨市热民政府令
(第181号)


  《哈尔滨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2007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属于本市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全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区、县(市)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审计管辖范围或者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水务、环境保护、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发展和改革、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制定的国家建设项目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内容抄送给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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