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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直企业用工难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四)提高职工工资待遇水平。定期公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鼓励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随着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不断提高职工工资。严格执行法定休假制度,确需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坚持职工自愿,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严厉查处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

  (十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稳步扩大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足额缴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积极探索外来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有效途径,加大高风险行业的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力度。

  (十六)降低用工门槛和工作强度。引导企业根据岗位特点选择用工,在年龄、学历、性别上适当降低“门槛”,做到不论学历论素质,不论年龄论能力。对普通岗位,鼓励企业吸收使用下岗失业人员、“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和非专业技术人员。

  四、加大财政激励力度,调动各方共同解决用工难的积极性

  (十七)建立招工用工激励机制。

  1、对招用梅州籍劳动者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市直各类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除享受《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梅市府〔2006〕19号)规定的各项补贴外,再给予如下补贴:

  凡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每新招用一人一次性给予200元补贴;下岗失业人员如属“4050”人员,每新招用一人,一次性给予300元补贴。凡一次性新招用梅州籍其它城乡劳动力50-100人的,给予补贴2000元;一次性招用100-200人的,给予补贴3000元;一次性招用200人以上的,给予补贴5000元。

  2、对市直企业实行“订单式”培训梅州籍劳动力职业技能的市直职业培训机构(含学校),除按市原规定享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外,按培养输送劳动力在市直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实际人数,一次性给予50元/人的补贴。对各类享受减免费用政策待遇的梅州籍学生,入学前应签订定向就业服务协议,以毕业后在本地区企业服务2年以上为条件,落实减免费政策。

  3、对介绍梅州籍劳动者在市直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市直职业介绍机构,除按市原规定享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外,每介绍输送1名就业困难人员(下岗失业“4050”人员、就业转失业人员、复退军人、残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地农民)在市直各类企业就业的,给予50元补贴;一次性介绍输送100名以上其它劳动力在市直各类企业就业的,每名给予3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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